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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有關勞工親屬為解剖教學大體老師,勞工逾百日期限喪假 仍未請畢之疑義
發佈日期 2026 年 10 月 02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宣導資訊
公告等級 無
點閱次數 45
公告內容

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參照銓敘部92年3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22225166號令及教育部111年12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127400號函意旨,勞工親屬為大體老師,並有逾百日期限尚未請畢之喪假者,基於傳統禮俗及人道立場,就其應給之喪假日數範圍內,勞工有辦理喪葬事宜之實際需要,雇主應依法給假。
二、請輔導轄區內事業單位應依上開原則辦理勞工請喪假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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