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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課務處理原則。  
發佈日期 2026 年 9 月 09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宣導資訊
公告等級 無
點閱次數 93
公告內容

轉知教育部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課務處理原則。

 

  • 依教育部115年8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630 號函辦理。

 

  • 為營造友善校園職場環境,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教育 部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就教師請假之假別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 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學 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依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應 事先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校;請假期間所遺課 務,請先由教師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若確實無法覓得 合適代理人,請學校協調派員代理,以確保校務運作與課 務銜接。

 

  • 身心調適假之核心精神為「預防保健」及「心理健康促進」,旨在支持教師於身心狀況需要時適時休息,以維持 心理健康。教師提出申請時,仍宜兼顧學生受教權益與教 學進度,並應依前開規定完成請假程序。

 

.    綜上,為兼顧教師身心調適需求及學生學習權益,教師如 有頻繁或特殊樣態申請身心調適假等情形,請學校啟動關 懷與支持機制,除積極瞭解教師身心狀況、適時引進員工 協助方案(EAP)或教師諮商輔導支持系統等資源外,並得 預為規劃課務彈性調配或固定代課機制,以確保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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