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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門公佈欄

公告主旨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申請
發佈日期 2024 年 4 月 19 日
發佈單位 特教組
公告類別 校務行政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64
公告內容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二、目的: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
三、申請資格:就讀本市且實際居住事實之年滿六足歲至未滿十五足歲國中、國小之在學學生(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如白血病、惡性腫瘤等),非自願原因無法到校且有在家教育之必要者。
四、申請時間
(一)新申請在家教育學生者,隨時提出申請。
(二)已核定為在家教育學生者,於每年11月15日、5月15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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