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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自治條例及運作監督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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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二十七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保障本市學生在中小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本市國小、(含附設幼稚園)國中、高中及高職應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名稱定為「臺北市 ○○○○ 學校(學校全銜)學生家長會」。
  • 全市之中小學校家長會分別組成本市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家長會聯合會,其組織章程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定之。
  • 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並推選選監人員公正獨立辦理選舉事務。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
    • 名稱。
    • 宗旨。
    • 組織與任務。
    • 會員權利與義務。
    • 班級代表及委員或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 會議。
    • 經費及會計。
    • 附則。
  • 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該校家長會,以利連繫會務。
  • 第二章 組 織

  •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家長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家長會依實際運作需要,得設立常務委會。
  •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 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 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 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一人至三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 其他有關事項。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 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 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 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 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全校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學校(包括國小附設幼稚園),每滿十班得增置二人。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代表一人為委員;每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會組成後,得由委員互選五至九人為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人數至多以九人為限。設常務委員會時,應於組織章程中自定常務委員任務,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學年召開時,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候補委員,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 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 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 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 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 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 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 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 第三章 會 議

  •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通。
  •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前項收繳金額,由本府教育局定之。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家長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 家長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本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 第五章 附 則

  •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 本府教育局對學校家長會應積極輔導,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時,本府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令其改組之。
  • 本府教育局每學年對推動家長會會務卓著者,得予以獎勵。
  • 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等、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請本府教育局核備。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 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之聘書,由家長會發給。
    • 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學校發給。
    • 聯合會會長當選證書,由本府教育局發給。
  • 為規範本市中小學校家長會之設置及會務運作,本府教育局得訂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九二一五三○○五○○號令發布全文二十三條

  • 本準則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設置及運作,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
  • 臺北市之國小學生家長會、國中學生家長會、高中學生家長會及高職學生家長會,應分別為臺北市國小、國中、高中及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之會員。
  • 學生之父、母或其法定監護人分別當選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視為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同一人。
  • 家長會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及本準則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並推選選監人員公正獨立辦理選舉事務及審定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書面委託之真偽。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應明定通訊選舉之辦理方式。第一項選監人員應推選五人至九人,並應包含學校人員。
  • 家長委員會得依實際運作需要,設立常務委員會,並明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常務委員人數以九人為限,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常務委員。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應依學校體制,公平推選之。家長委員會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明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
  • 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檢送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定:
    • 組織章程。
    • 選舉罷免辦法。
    • 財務處理辦法。
    • 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 議事規則。
    •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 會務人員名冊。
    • 上屆家長會移交清冊。

    前項會務人員名冊應包括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選監人員、班級代表及候補委員之名冊。家長會報請核定不符合第一項規定,依其情形可補正者,教育局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核定,並委請家長會會務諮詢小組派員到校輔導。前項家長會會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由教育局另定之。教育局依第一項規定核定後,學校始得發給會長當選證書;家長會始得發給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聘書。

  • 班級家長會每班推選之班級代表人數應為定額,其人數由會員代表大會定之,並應明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以通訊方式選舉班級代表時,應有公正、透明之機制,並有選監人員參加。如選監人員尚未選出時,由家長會派遣代表,並與學校人員共同開票、監票。以通訊方式推班級代表時,導師應先普遍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以決定列為候選之代表名單。
  • 班級導師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召開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前,學校應先召開導師會議,詳細說明本自治條例及本準則之內涵及精神。
  •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班級代表任期為一年。其中會長、副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班級代表,連選得連任。前項人員之任期,自當年十月十五日起至翌年十月十四日止。下屆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班級代表屆時未如期改選產生時,由原任人員繼續執行其職務。但至多以三十日為限。
  • 會長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移交會議決議紀錄及清冊並報請教育局備查。會長辭職生效後,所遺任期在二個月以下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之;若所遺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由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不另行補選。
  • 家長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於家長委員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由候補委員依順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
  • 會長、副會長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以書面並經家長委員三人以上之署名通知該會長或副會長,並同時報請教育局備查。前項會長職位之出缺,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副會長職位之出缺,不另行補選。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即為生效,並由家長會通知之。前項常務委員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家長委員職位出缺時,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第一項、第三項所稱應出席之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項、第三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者。但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
  •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並同時通知家長會及學校。連署提出罷免案之會員代表應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決議。罷免案經決議通過者,家長會應即通知被罷免之會長或副會長,並報請教育局核定。會長經罷免者,家長會應自教育局核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會長;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副會長經罷免者,不另行補選。家長委員罷免案之提出及決議,應於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中明定之。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次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 改選、補選之會長或代理會長,均應報經教育局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 教育局得隨時抽查家長會會務,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會提供資料。抽查項目如下:
    • 組織運作狀況,包含會議之召開、議事規則、選舉、罷免、志工組織等事項。
    • 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 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 其他事項。

    前項抽查,得由家長會會務諮詢小組執行之。

  • 家長會之設置或運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 違反本自治條例或本準則之規定。
    • 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置目的不符。
    • 經費開支不當、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不具完備之會計帳冊。
    •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

    家長會收到糾正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限期內無法改善者,教育局得令其解散、改組之。

    依本自治條例第三條分別組成之臺北市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家長會聯合會違反第一項之情形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前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中推選下列代表時,應由前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 其他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五款規定選派之代表。

    前項各款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各該會議。家長會推選第一項各款代表時,並應同時推選各該候補代表。

  • 家長會之秘書及會計,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前項秘書及會計人員,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由學校人員擔任。學校應指派人員擔任與家長會之聯繫工作,並為必要之支援。
  • 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前項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會長移交次任會長一份、自存一份、家長會及學校各留存一份。前任及新任會長之移交,應由校長監交。
  • 學校因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學校未編列預算之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家長會支援經費時,應向家長會提出計畫書、預算書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
    前項經費支援,家長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 家長會推動會務績效卓著者,由教育局公開表揚或獎勵該家長會或有功之會務人員。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