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門公佈欄
公告主旨 | 臺北市109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嘉獎獎勵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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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1 年 11 月 08 日 |
發佈單位 | 教學組 |
公告類別 | 活動與競賽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310 |
公告內容 | 一、獎勵對象 本市所轄公私立國中小學編制內正式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行政人員及本市各級學校在學學生。 二、奬勵標準 (一)教師(含校長)部分 1.通過教育部辦理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通過初級、中級者敘嘉獎1次;通過中高級、高級者敘嘉獎2次;通過專業級者記功1次。 2.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考試:通過初級、中級者敘嘉獎1次;通過中高級者敘嘉獎2次。 3.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通過初級、中級者敘嘉獎1次;通過高級者敘嘉獎2次;通過薪傳級者記功1次。 (二)學生部分 1.通過教育部辦理閩南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通過基礎級、初級者:由學校頒贈獎狀1紙。 (2)通過中級、中高級者:由教育局頒贈獎狀1紙。 2.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考試: (1)通過初級者:由學校頒贈獎狀1紙。 (2)通過中級、中高級者:由教育局頒贈獎狀1紙。 3.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通過初級者:由學校頒贈獎狀1紙。 (2)通過中級者:由教育局頒贈獎狀1紙。 三、獎勵申請及程序 (一)教師(含校長)部分 符合獎勵標準之教師(含校長)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只附成績單不予認定),向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請(申請表格範例如附件中之附件1),學校審核通過後本權責辦理敘獎。 (二)學生部分 1.學校頒贈獎狀者:請向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請,並由各校本權責予以獎勵。 2.教育局頒贈獎狀者:請檢附認證證書影本向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請(申請表格範例如附件中之附件3)。 請符合資格的教師或學生於111年2月18日前攜帶證明文件逕洽本校教學組,逾時不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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