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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參與班級教育事務準則

南門國中班級家長會參與班級教育事務準則

109 學年度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 (109 年 9 月 30 日)

  • 本準則依據「南門國中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訂定。
  • 班級家長會由全班學生家長組成,並由家長互選代表二人,任期一年,家長代表輪流主持班級家長會會議,並代表出席學校學生家長會代表大會。
  • 班級家長會會議之召開可由下列方式發起
    • 班級導師
    • 班級家長代表
    • 全體家長三分之一以上聯名

    級家長會會議需有全體家長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及決議。若未達規定人數則為家長座談會,會議結論僅供參考。

  • 家長對班級事務 (含教學或管理)之意見,若具有全班共通性,應循第三條之規定發起班級家長會會議討論,研擬解決方案。
  • 一般班級事務議題需有出席家長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 重大議題需有全體家長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重大議題包括建議師資調整、更換教材或經全體家長半數以上認定之議題。
  • 班級家長會得視需要邀請導師列席,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班級家長代表宜主動就班級事務具有與全體學生相關之一致性者與導師協商執行。
  • 班級家長會決議事項具有全校一致性者,得送學校學生家長會彙整處理。
  • 班級家長會之重大議題決議,若導師不能配合辦理,得檢送書面資料送學校學生家長會處理。書面資料應包括:具體事實陳述及班級家長會會議記錄或相關資料等,一式三份。學校學生家長會在收到決議案後,應於壹個星期內轉送校長及學校教師會,並促請學校儘速召開協調會。
  • 本準則經南門國中學生家長會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06南門國中班級家長會參與班級教育事務準則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