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98.2.18 教育局第 9806 次局務會議通過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臺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優秀學生,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二項、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及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就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含國立)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附設補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
三、在本市設有戶籍,未領有其他獎學金,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九十六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學業成績及德行成績在
八十分以上,九十七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學業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日常
生活表現優良。
(二)國民中學學生:學習領域評量成績至少五個領域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二個領域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優良。
四、各校獎學金名額分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名額,按班級數計算,每班分配一名。
(二)國民中學名額,按班級數計算,每班分配二名。
五、本獎學金發給金額標準依本局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另案函知各校。
六、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七、本獎學金之申請,由各校審核後繕造獎學金印領清冊二份及領據(公立學校免送)一份,報請本局核發。
八、申請本獎學金,應依下列期限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十日起至三月二十五日止。
九、本要點所需表件格式,由本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