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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 (含各項減免)

113原住民委員會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最後更新日期:2024-09-09
發佈單位:註冊組長

一、本案詳細資訊請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平臺」

( 網址https://cip.ntcu.edu.tw/home)查詢。

二、相關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請符合資格學生自行洽註冊組申請。

113教育部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最後更新日期:2024-09-09
發佈單位:註冊組長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業經國教署前以112年8月7日1120097419A
號令修正發布。

二、相關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請符合資格學生自行洽註冊組申請。

臺北市原住民學生教育補助要點

最後更新日期:2024-09-09
發佈單位:註冊組長

請自行參閱附件說明,符合資格者請自行洽註冊組申請~~

學產基金助學金

最後更新日期:2024-09-06
發佈單位:註冊組長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112年)
112年12月25日臺教秘(五)字第1124104009A 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四、六、八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其前一學期在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及空中進修學院。
(二)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
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四、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國民中學:每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四)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五、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組
成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規定名額造具名冊,連同申請表件,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
局(處)或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彙整後,函送本部複審小組複審。逾期不受理。
前項切結書,指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
六、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七、本要點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並於網站公告。
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將補助經費撥付予申請助學金學
生就讀學校後,逕向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辦理核銷。
(二)受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彙整本學期全國各申請學校核銷資料,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結案事宜。
(三)本部得派員不定期抽查各校助學金核撥辦理情形。
九、獎懲:
(一)執行本要點有功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敘獎。
(二)各承辦學校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安心就學之代收代辦費補助

最後更新日期:2024-09-03
發佈單位:註冊組長

 

教育局優秀獎學金

最後更新日期:2020-08-26
發佈單位:註冊組長

臺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98.2.18 教育局第 9806 次局務會議通過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臺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優秀學生,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二項、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及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就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含國立)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附設補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

三、在本市設有戶籍,未領有其他獎學金,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九十六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學業成績及德行成績在

八十分以上,九十七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學業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日常

生活表現優良。

(二)國民中學學生:學習領域評量成績至少五個領域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二個領域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優良。

四、各校獎學金名額分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名額,按班級數計算,每班分配一名。

(二)國民中學名額,按班級數計算,每班分配二名。

五、本獎學金發給金額標準依本局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另案函知各校。

六、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七、本獎學金之申請,由各校審核後繕造獎學金印領清冊二份及領據(公立學校免送)一份,報請本局核發。

八、申請本獎學金,應依下列期限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三月十日起至三月二十五日止。

九、本要點所需表件格式,由本局訂定之。

陳建志獎學金

最後更新日期:2020-08-26
發佈單位:註冊組長

頒發要點

1.成績優良學生獎學金

(1)每學年上學期頒發 1 次,8、9 年級每班學年成績前 1 名,
與教育局優秀學生獎學金不重複受獎

(2)每名金額 500 元

2.辦理定期評量進步獎

(1)每次定期評量結束後辦理,各年級 10 名

(2)每名金額 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