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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 勞動部於113年1月17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以及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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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2 月 01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宣導資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232 |
公告內容 | 一、查勞動部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為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之申訴權益,並配合該法強化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規定,爰配合修正旨揭施行細則名稱及部分條文,本次修正涉及雇主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規定,包括增訂「共同作業」、「持續性性騷擾」之定義,及雇主「知悉」性騷擾時點之意涵,並定明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結果,均應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復查性工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同條第6項規定略以,雇主依上開規定所為之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動部因應性工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爰亦配合修正旨揭準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十一)增訂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於調查性騷擾申訴事件時,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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