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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人事室】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發佈日期 2021 年 5 月 19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校務行政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563
公告內容
  •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 同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同法第14條之2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同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始得借調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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