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公告主旨 | 【人事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不得申請介聘情形疑義。 |
---|---|
發佈日期 | 2021 年 4 月 30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校務行政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568 |
公告內容 | 教師經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調查結果為解聘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校事會議自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學校決議自行輔導,如已進入輔導期,應俟輔導期間屆滿經提校事會議審議後,決議本案輔導是否輔導改善有成效,方能結案;是以,教師於輔導期間,如尚未結案,仍不得申請介聘至他校。 |
相關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