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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1年1月 19日修正公布;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 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發佈日期 2022 年 2 月 16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校務行政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07
公告內容

一、旨揭修正條文分別業經111年1月19日及同年月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561及11100002591等2號總統令公布,其中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條、第67條及第77條條文之施行日期分別為110年1月1日、111年7月1日及108年8月23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基管條例)第1條、第4條及第9條條文之施行日期分別為107年7月1日及110年1月1日;依修正後條文規定,各機關學校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配合退撫法第7條增列公務人員依退撫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適用範圍包括第7條所定「在職按月繳付」及第12條所定「嗣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屬個人繳付之費用(本息),均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是依退撫法第12條第4款、第6款及第7款所定義務役、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留職停薪期間或停職期間等年資,如由「個人負擔」所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亦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

(二)公務人員退撫舊制給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即應全數列為退職所得,爰公務人員退撫舊制給與發放機關仍按實際發放金額為應計稅金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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