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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 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114年1月1日 起,依精算結果調整。
發佈日期 2024 年 9 月 1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宣導資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428
公告內容

一、按公保法規定,公保被保險人態樣,區分「適用年金規定者」與「不適用年金規定者」,以及加保年資最高採計35年與40年者,其保險費率,分述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者:7.83%。
(二)適用基本年金者(35年):10.16%。
(三)適用全額年金者(35年):15.64%。
(四)適用基本年金者(40年):10.32%。
(五)適用全額年金者(40年):16.33%。

二、查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公保之保險費率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精算機構辦理精算,銓敘部依公保第9次精算結果,報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3年8月5日會銜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茲彙製「公教人員保險法保險費率調整對照表」,並說明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者」調整為7.22%。
(二)「適用基本年金者(35年)」調整為8.89%。
(三)「適用全額年金者(35年)」、「適用基本年金者(40年)」、「適用全額年金者(40年)」等3種費率,本次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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