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公告主旨 |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 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114年1月1日 起,依精算結果調整。 |
---|---|
發佈日期 | 2024 年 9 月 11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宣導資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428 |
公告內容 | 一、按公保法規定,公保被保險人態樣,區分「適用年金規定者」與「不適用年金規定者」,以及加保年資最高採計35年與40年者,其保險費率,分述如下: 二、查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公保之保險費率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精算機構辦理精算,銓敘部依公保第9次精算結果,報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3年8月5日會銜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茲彙製「公教人員保險法保險費率調整對照表」,並說明如下:
|
相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