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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教育部函為配合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7月27日至同年8 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部分場域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有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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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1 年 7 月 29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校務行政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403 |
公告內容 | 一、配合疫情警戒降級,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110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9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二、前述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前述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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