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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 勞動部「大陸地區工作禁止事項」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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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 年 9 月 04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宣導資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30 |
公告內容 | 一、依勞動部114年8月12日勞動發就字第1140511448A號函,相關法規及宣導事項如下: (一)禁止刊登大陸地區勞務廣告: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同條第4項規定:「第1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 2、陸委會依前開規定訂定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5款規定略以,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勞務,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兩岸 (二)禁止仲介國人赴陸就業: 1、兩岸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第86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35條第2項但書規定從事商業行為者,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2、經濟部依兩岸條例第35條第2項但書規定公告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將「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列為禁止類。 3、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2項前段規定略以,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第65條第1項規定略以,違反第34條第2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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