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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 有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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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1 年 7 月 09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校務行政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552 |
公告內容 | 一、查性工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依勞動部110年6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524號函略以,行政院於110年5月6日提出「助圓夢、安心生、國家跟你一起養」3大政策,為使民眾「安心生」,性工法產檢假日數將由現行5日修正為7日;勞動部已於同年月24日將上開性工法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中。 二、為使懷孕勞工得以安心產檢,勞動部爰請人事總處協助轉知各中央及地方機關,於性工法所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以建構友善生養環境。 三、另查勞動部110年6月17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510號函略以,該部業於同年月4日訂定發布「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於性工法所定產檢假日數修正為7日前,為鼓勵雇主優於法令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自上開要點施行日起,凡雇主先給付受僱者第6日、第7日產檢假薪資者,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四、為建構本府友善生養環境,並配合前開行政院政策,有關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僱用之勞工,依其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等相關規定之產檢假日數未達7日者,於性工法修正為7日前,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並可依「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規定,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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