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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 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 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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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 年 2 月 21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宣導資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112 |
公告內容 | 為落實維護國家安全及確保國家整體利益,政府重申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中國大陸居住證;已申領者,參照「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有關陸籍人士經許可定居後,須於3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規定,要求渠等於3個月內提出放棄之證明資料;未提出者,由各機關本於權責進行行政懲處;爾後申領者,亦比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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