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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及其眷屬自費團體保險第3保險年度,業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續約事宜,並自110年4月 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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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1 年 3 月 18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校務行政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573 |
公告內容 | 一、現行臺北市政府自費團保之保險期間自108年4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共計4年,第3保險年度期間係自110年4月1起至111年3月31日止;依自費團保合約書規定,決算108年4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之月繳化保險費收入及實際理賠金額,理賠費用若高於保險費收入80%,得與本府進行續約年度保險費率協議調升保險費,經該公司依合約書規定計算上述期間理賠率達99.6%,爰依合約書規定與本府進行調升保險費協議作業。 二、議定完成自費團保保險費自第3保險年度起,各身分別每半年調整如下: (一)員工、配偶:由新臺幣(以下同)2,280元調整為2,875元。 三、保險費調整後各投保計畫及保障內容不變,檢送110年度市府自費團體保險保障計畫簡表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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