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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4 點、第10點,並自114年7月21日生效。
發佈日期 2025 年 7 月 24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宣導資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22
公告內容

一、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修第4點第2款及第4款:增訂最近3年「對他人為性侵害」,或「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經依相關法令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二)修正第10點第1項第3款:增列獲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後,有受「減少退休(職、養)金」懲戒處分判決確定,服務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函送原遴薦之主管機關,由原遴薦之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廢止其資格,並令其繳回已領受之獎座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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