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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 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09年12月23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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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1 年 1 月 04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校務行政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406 |
公告內容 | 一、為減少本府公務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可能遭遇之風險,請同仁赴港澳前及在港澳期間應依旨揭注意事項辦理,至其中有關赴港澳前之通報作業,則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因公務事由赴港澳,如有需大陸委員會提供必要協助者,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得視需要事前通報該會辦理,上開通報方式請於敘明詳細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項後函報該會。 (二)為利同仁在港澳期間得向大陸委員會請求相關協助,建議同仁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網頁(https://bit.ly/2o5WSbB)登錄個人資料及聯繫方式,以利該會掌握赴港澳國人動態及提供急難救助服務;至其登錄情形則無須影送服務機關(構)學校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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