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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 111年度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案業奉行政院核定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依法應自同日起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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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2 年 2 月 14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校務行政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1,835 |
公告內容 | 一、各類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調整標準如下: (一)特任(派)人員暨中央民意代表(包括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等)之保險俸(薪)額一律調整為10萬2,160元。 (二)一般公教人員之保險俸(薪)額,分別按其「月支俸額」調整。 (三)公營事業機構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規定,應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額辦理調整。 (四)經濟部及原臺灣省公營事業機構專任董(理)事、監事 人員之保險俸(薪)額,比照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五級「月支俸額」調整為4萬9,050元。 (五)私立學校教職員被保險人之保險薪額,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規定,應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額辦理。 (六)其他所支待遇標準不同之要保機關,應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規定,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額標準,送經銓敘部核定後,再行辦理變更。 二、使用「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e系統」之要保機關,請以該系統辦理保險俸(薪)額變更作業,非使用該系統之要保機關,則請依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隨函檢附之貴要保機關在保被保險人「保險俸(薪)額變更名冊」一式2份辦理,作業方式詳附件「全國調薪變更保險俸(薪)額作業說明」。 三、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於該公司「臺灣銀行全球資訊網站」(網址:www.bot.com.tw)「公保服務」項下之相關資料業已更新,如有需要,請自行上網參閱或下載使用,更新部分如下: (一)保險俸(薪)額標準表。 四、另依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0年10月28日會銜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業自111年1月1日起按下列保險費率核計保費,併予敘明: (一)非適用年金費率: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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