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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 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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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2 年 8 月 12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校務行政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767 |
公告內容 |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業經總統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本府111年7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110128032號函計達),依該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修正之第23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二、茲據前開修正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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