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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發佈日期 2022 年 8 月 17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校務行政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025
公告內容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前經總統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1年8月11日北市人考字第1113007092號函計達),依該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修正之第12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二、依考試院111年8月1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055001號令略以,前開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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