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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門公佈欄

公告主旨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申請
發佈日期 2024 年 1 月 12 日
發佈單位 特教組
公告類別 校務行政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38
公告內容

一、申請資格:就讀本市且實際居住事實之年滿六足歲至未滿十五足歲國中、國小之在學學生(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如白血病、惡性腫瘤等),非自願原因無法到校且有在家教育之必要者。
二、申請時間
(一)新申請在家教育學生者,隨時提出申請。
(二)已核定為在家教育學生者,於每年11月15日、5月15日前提出申請。
三、申請手續
(一) 由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如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三個月內醫療證明、教養機構立案證明等),填妥申請表(如附表)向學籍所在學區學校提出申請。
(二) 各校受理申請後,將申請資料彙送至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四、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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