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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臺北市國民義務教育階段身 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申請
發佈日期 2025 年 4 月 28 日
發佈單位 特教組
公告類別 校務行政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7
公告內容

壹、 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一、 就讀本市且實際居住事實之年滿六足歲至未滿十五足歲國小至國中教育階段在學學生(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
二、 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如白血病、惡性腫瘤等)。
三、 因下列任一原因無法到校有在家教育之必要者:
(一) 配合化學治療或放射性治療等療程需經常返院治療者。
(二) 具感染風險且體弱暫不宜出入公共場所者。
貳、申請時間:
一、 初次或重新申請在家教育學生者,得隨時提出申請。
二、 已核定為在家教育學生者,於每年11月15日、5月15日前提出申請。
參、 申請手續:
1
一、 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如身心障礙證明、3個月內醫療證明、教養機構立案證明等),填妥申請表(如附表)向學籍所在學區學校提出申請。
二、 各校受理申請後,申請資料彙送至北區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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