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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114-1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
發佈日期 2025 年 8 月 01 日
發佈單位 特教組
公告類別 校務行政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1
公告內容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三)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四) 11 4 年 1 月 2 1 日北市教特字第 1 1 4 3 0 3 3 0 8 0 號 令 1 1 4 年 8 月 1 日 生效
二、目的
(一)發揮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潛能,提供適性教育。
(二)協助學習優異之學生加速、加深或加廣學習。
三、實施方式
(一)部分或全 部適用之學習領域 科目 免修(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
(二)部分 適用之學習領域 科目 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
(三) 全部 適用之學習領域 科目 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同時加速) 。
(四) 部分 適用之學習領域 科目 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
(五)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 科目 跳級 (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第一學期於 114 年 9 月 9 日 前
(二)申請地點:本校特教組。
(三)報名方式:報名時須繳交「申請表」(附件二)、「 資優資格證明及 相關證明文件」。
(四)因每項實施方式的標準不同,請於報名時註明申請項目以利行政作業之進行。
五、 注意事項
(一)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須具資優資格 ;未具資優資格者,須通過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認定之資優鑑定評量(由學校實施資優資格鑑定評量)。
(二)上述資優資格 鑑定評量,依規定應 實施 標準化評量工具,且測驗結果可保留三年內有效;未達測驗通過標準者,二年內不得再重複施測。 此外, 跨教育階段之資優資格,須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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