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公告主旨 【人事室】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 請自即日起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
發佈日期 2025 年 11 月 1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宣導資訊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11
公告內容

一、依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
二、鑒於近年中共對港澳之政治控制與對臺統戰滲透持續加劇,我國政府人員赴港澳可能之潛在風險升高,行政院於114年9月10日修正注意事項第3點及第4點規定;茲為維護本府各機關公務機密及人員安全,完備其赴港澳之風險管控機制,本府適用服務法之人員赴港澳,自即日起應參照旨揭注意事項辦理,其中有關赴港澳前之通報作業,修正重點如下:
   (一)不分平、假日及事由,行前均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及「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網址: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二)如非公務事由,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機關全銜)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
   (三)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機關全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陸委會。
  (四)如在港澳期間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及事前通報者,亦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填具「(機關全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並由所屬機關通報陸委會。
  (五)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港澳官方人士或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三、檢附注意事項全文、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通報表各1份。

相關附件